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开了家小饭馆。由于人手不够,就收留了已辍学的侄女(14岁),让她在小饭馆里干些活儿。除让她吃住随意外,每月还留给她20元零用钱。一年下来,我们还每月120元计,一次性地给其父母结算侄女的劳动报酬。这样做,我们、侄女本人、她的父母都是满意的。不料在不久前进行的贯彻劳动法大检查中,劳动行政部门说我们这是“非法使用童工”,罚了我们1000元!我们很难理解,怎么收留自家侄女干点零活也算违法?这样处罚我们对吗?
读者乔玉乔玉同志:
不可否认,你们收留14岁的侄女干活的行为,确实是违背法律的。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第4条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
就你所言,你们每月支付给侄女一定的工资和零用钱。这表明你侄女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你们与她之间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劳动关系,即雇佣关系。由于她只有14岁,显然,这种雇佣关系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即你们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性质。
劳动行政部门对你们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所作出的处罚是正确、合法、适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城镇居民)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以,你们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立即将侄女送回家,解除雇佣关系,否则,就有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潘家永